2024-02-06 10:4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涉及温州化工市场晓燕化工店等11家企业。处罚公告原文如下。
当事人温州化工市场晓燕化工店等11家企业经本局依法登记成立,成立时间均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2020年12月14日本局发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至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2018、2019年度报告,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局也未收到当事人停业未经营的正当理由。经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此外,当事人自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成立于日期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住所为的本市辖区内及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事实。3.温州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温州梵盛纺织有限公司等920家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2021年2月19日),证明当事人至调查终结仍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5.《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催告提示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02月23日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发布《温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温州化工市场晓燕化工店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结合当事人停业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连续超两年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本局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企吊处字〔2021〕2-1至11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